網購反悔了 訂單或可無條件取消
日前,商務部發布了《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無理由取消訂單”。
對此,工商部門相關人員表示,由于網上購物這類消費中,消費者往往是在還沒有看到商品時就選擇購買,更容易被商家欺騙,所以確實應該設置冷靜期。
據調查市場了解到,由于B2C網站和C2C網站的運營模式的差異,一般B2C網站雖然并沒有明確設立冷靜期,但實際上多數能夠實現無損失退訂的效果。而C2C網站往往不能保證這一點。
昨天,國內某大型B2C網站客服人員說,不管是否發貨,消費者均可以無損失的退訂。但在一些C2C的網站,往往不能保證無損失的退訂。國內某著名C2C網站客服人員表示,在賣家沒有發貨之前,買家尚可以通過在網頁上操作申請退貨,并不需要承擔費用。但如果賣家已經發貨了,除非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否則,買家只能在到貨時選擇拒收,而寄回的郵費需要買家來承擔。
不過,對于冷靜期設置的具體細節,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涉及。冷靜期究竟應該設置為多久?目前,能夠實現直接取消訂單的網站往往把時間定為發貨之前,而下單后多長時間能發貨卻是很不確定的。
對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對部分商品的冷靜期給出了規定。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該法律人士建議,在進行冷靜期設置上,不妨參考直銷行業中冷靜期的制定方式和操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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