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第三方支付細則 某些條款疑似為“阿里巴巴”定制
12月4日,央行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對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最基本規則、申請人資質條件等進行細化。該《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央行在今年6月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下稱2號令),是央行規范非金融支付機構的一個基本法規。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比較,正式的實施細則由原先的60條合并縮減為42條,進一步細化反洗錢措施的涵蓋范圍,卻同時刪去征求意見稿中所有與備付金相關的內容。
此外最為耀眼的是,《細則》中的第八條指出,“《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這看起來就像為阿里巴巴量身定做的一個條款,意味著阿里巴巴一直被指“危險”的外資身份將可能就此解圍,且馬云僅在集團持股5%也無太大影響。
此外,取消了對備付金的規定,最初的2號令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解釋,但其后央行曾在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補充解釋為: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
2號令曾提出“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以及“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也就是說,為了保證客戶交給相關支付企業的錢的安全,央行要求支付企業在相關專戶中存放這事實上將擠占更多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
一位支付企業市場總監稱,取消備付金的一些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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